被告方法律顾问说:“双方记录好,全部赔偿费总额为15。36万元。下面进行第二步讨论: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。常道,一个巴掌拍不响,这个事故的发生,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,只责怪一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,如果只有一方的责任,又怎么发生这件事故的?但事故总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区分的,下面由原告方先说,被告方作为反驳方,本应该后面说,这是法律程序。”
“文化人”韦仁学说:“被告袁大妹没有说假话,周冲冥就不会被蛇咬,这是事实。没有华聪明的买蛇,也不会发生蛇咬人的悲剧,没有肖跳虫的大意,就不会有袁大妹弄错,过山风蛇也不会出现在周冲冥的手上,没有李沿田的捕蛇,根本就没有这一系列的问题等等,所以原告方认为,主要责任由被告方负责。”
肖跳虫说:“原告方一味的把责任推卸给被告方,好像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。大家想一想,如果周冲冥他不收购蛇,他会被蛇咬死吗?就像发生车祸的司机,如果他不买车,他不开车,他会有车祸吗?现在他买了车,发生了车祸,是卖车的人过错还是开车的人过错?不用想,就连小学生也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,当然是开车人的过错。从这一现象来说,周冲冥长期从事收购蛇的工作,自己不小心,或者说他马虎大意,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。他是内因,其他的人是外因,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。如果他非常的小心了,他会被蛇咬么?如果另一个人来收购,又一定被蛇咬么?那是未必的。”
肖跳虫磨磨嘴唇接着说:“再一个是他被蛇咬后,离乡医院不到500米,他去医院也是几分钟的时间,他为什么不去医院,如果他去医院了,他一定会死吗?”
没有人回答,肖跳虫继续说:“第三点是被过山风蛇咬后,抢救的黄金时间是20来分钟,我和医生交谈过,实际上原告送他父亲到市人民医院时,早就过了一个半钟头,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原告只是送了一个死人去医院,你叫医生怎么抢救?这抢救的黄金时间又是谁耽误的呢?如果当初按时上医院治疗,会有这一悲剧发生么?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说,还是原告方负主要责任。”
周明壮这时才醒悟,肖跳虫上医院是为这个原因而去的,这个家伙有心计,那时他已经估计有一场官司要打了。按照这些法律依据的的确确是讲不过他们的,现在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用“带蛇上班车”来吓一吓他们,看看是否奏效,除此之外,没有别的办法了。于是周明壮壮着胆子说:“你肖跳虫带过山风上班车,坐班车去的,才发生这一事故,你违反了《公共安全法》,大妹也是带菜花蛇上班车的,才发生拿错口袋的事,也是违反了《公共安全法》,不然不会发生这一事故的。从这一事故来说,我方认为被告方负主要责任。”
被告方法律顾问说:“我方是否违反《公共安全法》,不是由你来定,你也没有权力给他们定罪。何况那一天,我方根本就没有谁坐班车去的,是自驾去的。肖跳虫自己开‘三码仔’去的,袁大妹是坐肖跳虫的‘三码仔’去的,你为什么说他是坐班车去的呢?有什么依据?没有依据,道听途说那将是诬陷,是要负法律责任的。在法庭上,所讲的话一定要有证据,要有法律依据,否则是诬陷,负法律责任。”
周明壮说:“我村有人见袁大妹从班车上下来,她拎着一个口袋,这不是坐班车来的,难道还是自己走来?”
肖跳虫想,那一天的的确确是坐班车去的,但自己在公安局笔录时说是开‘三码仔’去的,事情也过了两个月了,监控应该早就自动清除了,即使再查也应该查不到了,如果真的再打官司,又要耽误一些时间,更应该查不到了。法院要材料依据只能去公安局要,那是最有权威的材料依据,不会再去查找那些监控了的。
于是肖跳虫回答原告方说:“我那天的的确确是自驾去的,袁大妹是坐我的车去的,不然也不搞错的,这不是我说了就算,公安局记录在案,他们是有依据的,不是只听我说而已,请你停止你的诬陷行为,否则你要负法律责任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