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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4章:崇祯想要的复辟

“怎么想着要把制度都给改了。”

乾清宫,院内凉亭。

崇祯逗弄着波斯猫,随口问道。

朱慈r坐在旁边喝着茶,闻回道:“父皇,儿臣并非无故妄改祖制,实在是眼下大明积弊太深,旧有制度早已难以为继,若不革新,恐难挽颓势。”

崇祯没回答,只是一心逗弄着波斯猫。

很显然,对于这波斯猫,他是真心喜欢。

朱慈r见此,自顾自的说道:“如今朝政拖沓,官员推诿塞责,六部权责不清,遇事互相掣肘,政令难以下达。”

“地方军法拥兵自重,兼并土地,致使国库空虚,百姓流离失所。”

“军制更是弊病丛生,将不知兵、兵不知将,战力孱弱,难以抵御外侮、平定内乱。”

“这些弊病,皆源于旧制的僵化与疏漏,若不彻底革新,即便一时安抚了局势,日后也必生后患。”

听到这里,崇祯逗弄的动作停了下来,转头看向朱慈r:“既然你已经想好了,找朕干嘛?”

“兵权在你手上,就跟往常那样,不就可以了。”

“用你的监国太子令旨也好,以朕的名义发布谕旨也罢,难道这朝野上下,谁还敢反对你不成。”

“要是不遵从的,你直接把他杖毙了就是,犯得着来找朕商议?”

朱慈r回答得也很直接:“父皇,儿臣虽掌监国之权,可制度革新事关国本,并非儿戏。旧制沿袭百年,牵一发而动全身,若儿臣贸然以令旨推行,朝野上下非议四起,反而不利于新政施行。”

“再者,父皇乃大明之主,天下臣民皆以父皇为尊。”

“唯有父皇首肯,新政方能名正顺,文武百官才不敢阳奉阴违。”

“若是儿臣独断专行,即便能压制一时异议,终究难以长久,反而会加剧君臣离心,动摇国本。”

崇祯闻,收回目光,重新逗弄起波斯猫,语气平淡却难掩落寞:“你倒是想得周全。只是你可知,祖制乃太祖、太宗所定,轻易更改,必会触动勋贵、文官集团的利益,他们岂会坐视不理?此前朕数次试图革新,皆因群臣反对而作罢,你又有几分把握能推行下去?”

朱慈r回道:“儿臣深知其中艰险,故而并非全盘推翻旧制,而是择其弊病加以革新。”

“譬如整顿六部权责,明确分工,杜绝推诿;清查地方土地,遏制兼并,充实国库。”

“改革军制,厘清将兵关系,提升战力。这些举措,皆是为了匡扶大明,并非为一己之私。”

崇祯听完后,沉默不语。

虽然他也不想大明崩坏,可也不想逆子太过快乐。

这次改革,也是听到一些风声。

是要把江西的官制,几乎改了个彻底。

大明原有地方体系,是布政使(行政)、按察使(司法监察)、都指挥使(军事)三司并立,三司互不统属,直接对朝廷负责。

府一级只有知府总揽一府民政、司法、赋税、教化,府内同知、通判为佐官,没有独立分权机构。

知府权力高度集中,一府之内行政、部分司法、粮饷、治安一把抓,缺少平行制衡,只能靠上级布政司、巡按御史监督,监督滞后,极易出现贪腐、土地兼并、瞒报赋税。

等于是行政,司法,治安,人事一手抓,某种意义上,跟土皇帝没什么区别。

而现在朱慈r制定的新章程,就完全不同了。

不废除知府,拆分权力,设立三套平行机构,各有独立公署,互不隶属,全部直接对南京中央六部负责,而非互相隶属知府。

行政权、司法审判权、治安抓捕权分开。

再外加独立派驻监察,四权分立,互相可以弹劾,但谁都不能独揽一府大权。

知府只保留纯粹行政权,品级维持正四品。

管辖事务为田赋征收统计、户籍管理、驿站、农桑、仓储、教化、工程水利。

管理府属各县知县的行政文书,汇总数据上报布政司。

此外大量权力被剥夺。

不再审理刑名案件。

不能直接调遣捕快民壮抓人。

无权直接判处人犯刑罚。

不能单方面决定府内财政全部开销,重大支出需要另外两个机构联署,上报户部审批。

知府只管做事,不能抓人、不能断案。

如果知府贪墨、乱下命令,司法、治安机构可以直接向中央上奏弹劾,不需要经过知府同意。

新设府司理官,正五品,独立公署,司理署,直属朝廷刑部。

只负责案件审理,民事纠纷、人命盗案复审、接收州县上报卷宗。

拥有判决权,但没有抓捕权。要拿人,必须行文给治安衙门执行,自己不能调动差役。

知府不可以干预案件审判。

知府如果想干涉断案,司理官可以直接上奏弹劾。

反过来,司理官审理案子,涉及钱粮土地,需要知府提供户籍田册作为证据,但不能指挥知府行政事务。

新设府镇防官,正五品,公署名镇防厅,直属兵部、五军都督府。

统辖府内捕快、民壮、城防乡勇,负责缉捕人犯、维护城内治安、剿捕境内盗匪。

但没有审判权。

抓到人,必须移交司理署审讯定罪,镇防厅不能私设牢狱定罪名。

受调令限制,没有司理官签发的文书,不能随意抓捕士绅百姓。

但遇到暴乱、谋反现行犯可以先行捉拿,事后三日之内补文书。

再设府巡察御史,朝廷垂直派驻,独立监察。

不从地方选拔,由南京都察院直接外派,一年一任,品级正六品。

不插手行政、审案、抓人实务。

专门监察知府、司理官、镇防官,以及下面州县官吏。

发现贪腐、徇私、违抗中央政令,可直接弹劾,递呈都察院,不用经过府内任何官员。

无定罪权,只负责检举,查实之后交由司理署审理定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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