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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二 遗书

八、姑母傅仪寄存我们家之饰物,与我们自有的同时被红卫兵取去没收,只能以存单三纸(共370元)又小额储蓄三张,作为赔偿。

九、三姐朱纯寄存我们家之饰物,亦被一并充公,请代道歉。她寄存衣箱二只(三楼)暂时被封,瓷器木箱一只,将来待公家启封后由你代领。尚有家具数件,问周菊娣便知。

十、旧自用奥米茄自动男手表一只,又旧男手表一只,本拟给敏儿与魏惜蓉,但恐妨碍他们的政治立场,故请人秀自由处理。

十一、现钞53。30元,作为我们火葬费。

十二、楼上宋家借用之家具,由陈叔陶按单收回。

十三、自有家具,由你处理。图书字画听候公家决定。

使你为我们受累,实在不安,但也别无他人可托,谅之谅之!

傅雷梅馥一九六六年九月二日夜

[1]指傅聪的舅舅朱人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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