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随意买卖他人的名田。
禁止以旧有的地契来讨要名田,除非有转让文书为凭证。
每年秋收之后进行一次检地,阻拦检地,或者隐藏土地的,将会被没收一半领地。
第二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没收他人领地,一旦出现此行为,此人将会被没收那块领地的两倍数量的领地。
如果此人没能按时缴纳年贡,可由名主上报评议会,评议会交由国主处理,届时国主自会派人接收这块领地交给其他人耕种,这块地依旧属于名主的领地。
对于新开肯的田地,可以由开垦土地的人上报名主,由名主上报评议会,评议会派出人检地之后,上报国主,由国主交付安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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