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得生员汪为露三年前买屋一所,与侯小槐为邻。汪有北屋南屋西
屋,而独东无东房。以东房之地隘也,私将侯小槐之西壁以为后墙,上
盖东厦三间,以成四合之象。见侯小槐日久不,先发箝制,不特认墙
为己物,且诬墙东尚有余地。果尔,汪生未住之先,不知已经几人几世,
留此缺陷以待亡赖生之妄求哉?妇人孺子,谁其信之?无行劣生,法应
申黜,姑行学责二十五板,押将厦屋拆去,原墙退还侯小槐收领。再若
不悛,岁考开送劣简。余俱免供。